【基础案件】
上诉人李某今年6、7月份在被上诉人成功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项目打工赚钱,因为未按期付款薪水,该工程项目主管郝某在今年9月向上诉人出示借条一张:“今欠李某今年6、7月份薪水总共元,服务承诺在今年8月31日前结清一半,剩款在今年9月15以前结清。”该借条中盖上了“被上诉人成功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项目”的图章。自此仍未按期付款薪水,上诉人李某于今年8月10日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规定被上诉人成功建筑工程公司付款元及罚息3060元(按当期金融机构银行贷款利率自今年8月31日起暂测算至今年6月30日)。被上诉人成功建筑工程公司以上诉人的诉请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开展抗辩。
【矛盾】
此案的异议聚焦点取决于手机微信催讨借款的聊天截图是不是能够终断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种建议觉得:上诉人李某的诉请沒有过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李某递交一张其与工程项目经理郝某在今年1月份的微信聊天纪录截屏影印件,能够视作上诉人由向被上诉人认为过支配权,诉讼时效期间需从今年1月份刚开始起算。
第二种建议觉得:上诉人李某的诉请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递交的所述微信聊天纪录系影印件,沒有递交手机上正本及另一方微信帐号信息内容,无证据系其与工程项目经理郝某在闲聊,且被上诉人都不认同上诉人的直接证据,该工程项目经理郝某也失踪故无证据该证据的真实有效,故应视作诉讼时效期间沒有终断,此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是二年,应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分析】
小编认同第二种建议,最先,依据此案的事儿,上诉人李某今年6、7月份系在被上诉人企业工程项目打工赚钱,《欠条》上也是有被上诉人工程项目的公司章,故成功建筑工程公司系此案的适格被上诉人。
次之,此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要求:“员工以用人公司的工资欠条为直接证据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诉请不涉及到劳务关系别的异议的,视作托欠劳务报酬异议,依照一般民事经济纠纷审理”。故此案应可用一般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要求。此案涉及《欠条》系今年8月16日出示,最后偿还時间为今年9月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诉讼时效期间期内为2年,至今年8月19日,诉讼时效期间已期满。
有关上诉人李某递交一份微信聊天纪录截屏影印件,称其在今年1月份向工程项目郝某讨过钱,证实目地是诉讼时效期间早已终断。该微信聊天纪录截屏是不是能终断此案诉讼时效期间是案审的聚焦点所属。微信聊天纪录归属于直接证据中的电子数据,依据直接证据真实有效、相关性、合理合法规定,微信聊天纪录做为确定直接证据理应考虑下列标准,一是微信聊天纪录的来源于务必合乎法律法规;二是是非非实名注册微信时,理应明确微信聊天的彼此为此案被告方;三是明确微信聊天時间在涉案人员客观事实的时间范围内;四是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模棱两可,且具备相对性一致性,可以体现被告方要想证实的客观事实。但此案中李某递交的微信聊天纪录截屏仅有一部分內容,且截屏中微信聊天時间只有显示信息1月21日不可以显示信息年代,也不可以显示信息另一方便是郝某,上诉人也没法递交手机上等有关直接证据。根据所述直接证据无证据上诉人李某系在今年向工程项目郝某催讨过借款,其不良影响是诉讼时效期间仍未终断。